未出资的股权转让有什么特点

2022-12-0388 人看过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国公司注册就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不是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股权也是可以正常转让的,但受让人需要履行原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 受让在不知道该部分股权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方涉嫌欺诈而导致该转让行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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