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跨类保护。即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普通商标是同类保护,即对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较普通商标的同类保护来说,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这也正是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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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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