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遗嘱行为发生地就是指被继承人立下遗嘱时的行政区域。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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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是: 一、提出公证申请。 二、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三、公证员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
遗嘱是能够依法交给第三人保管的,遗嘱也可以由自己保管。 被继承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将相关遗嘱交由自己信任而身体健康的其它亲属代为保管,或直接交给遗嘱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