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5、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未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