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6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2)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3)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2~7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4~7倍补偿; (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7倍补偿;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60%补偿; (6)苗圃除按当年当地同类苗价补偿苗木损失外,还应按苗圃地内基本建设和设施的现值进行补偿; (7)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双方协商按现值给予补偿; (8)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按实际的面积。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