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在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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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单位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单位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部门处理。 2、当事人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