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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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一般可以写如下几点: 1、有了更好的发展,如需要去外地发展; 2、客观原因:如工作单位离家太远,身体原因不能加班无法胜任工作等; 3、现工作与自己未来发展规划不一致等
因患者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主要指的是患者以下行为: 1、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和私自服药; 2、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 3、全麻醉手术擅自进
1、视情况而定。 2、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3、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