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对被告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由此可见,简易程序也必须保证被告15天的答辩期限,除非被告同意口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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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单位不是“人”,没有生命,所以不能成为被告人和证人。按照刑法原则,单位犯罪的,应该追究单位法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证人,则只能由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单位
民事责任不会自然消灭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随着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消灭,对死亡被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