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开庭前需要哪些材料

2022-12-0880 人看过

1、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等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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