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是发生在战时。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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