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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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离婚的方式要求,首先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
共同保证指的是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责任保证指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基本定义上面就有着最本质的区别,不过都有共同对象,那就是保证人,只是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