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订立口头遗嘱,需要在危急情况下,若是危急情况之后,立遗嘱人还在世并且没有立其余形式遗嘱的,遗嘱无效。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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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遗嘱后,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
具体解决的方法是:口头遗嘱有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接受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
1、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解除以后,遗嘱人无法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2、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