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房无购房资格而出资以有购房资格人名义参加房改并登记在有购房资格人名下的房改房,应认定归参加房改的产权登记人所有。房改房出售对象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具有房改资格的人的实际出资在不符合赠与情形下应视为借款。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和交付房改购房款、颁发不动产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来判断,也不能仅以购房款实际出资者来判断房改房的产权归属。产权虽登记为一人名下,但参加该房屋房改时的申请表上载明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因这些人均为具有购房资格的人,且房改时已享受其福利优惠或出资,不因去世而影响其享受相应的财产权益,可确认其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其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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