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具体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
1、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是:征收是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
1、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会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2、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