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是根据不同的伤害的程度来确定。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能力第三条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 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剧增,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医疗损害赔偿按什么标准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第七条赔偿指数50%;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第十一条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第一百零六条人。
因为农民工发生的人身损害,这个时候肯定是需要赔偿,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来确定的,当然了,在此之前肯定是需要确定一下农民工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情况,因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大部分的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是按照农民工原来工资标准的70%来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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