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迟投标或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权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刑法》第226条规定,有上述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暴力或胁迫行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均为法定刑。具体到个案的量刑,法庭会视个案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罪名成立,行为人也可争取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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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