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是的,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 法律依据 是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合同保证金的本质是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