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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