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如果感情已经破裂了,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需要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进行公证是否有用?我认为,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进行公证是有用的,一般这个时候公证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后悔,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当然,公证并不是法定的离婚前置程序,公证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合法且能就有关财产如何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办理离婚财产公证主要有四个步骤: 1、申请:双方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2、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双方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3、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4、出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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