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2023-01-0590 人看过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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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主观上是故意;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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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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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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