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分别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主观上是故意;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