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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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人身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
原则上不可以。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欠条的,不需要先仲裁,可以直接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