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要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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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完,不可以注销。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应当依法清算,制定清算方案,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
公司解散清算后应当注销,不得继续经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一、如果未经清算,没有支付你们赔偿金就擅自解散公司,且没有,公司解散员工赔偿协议,几名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年休假及其他补偿费,可一起追偿。 三、时效以法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