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29条。 根据25条规定: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客运车辆或货运车辆超载的;机动车有盗抢或者拼装、达到报废标志嫌疑的;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路运输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的,依法扣留车辆。 根据29条规定:酒驾、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依法扣留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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