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物的担保,债权无效的,担保人才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超出约定期限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贷款无法及时归还时,需要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的顺序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先执行抵押的房产。 2、《中华人民
一、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
担保人无力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无可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在发现有财产后,再恢复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