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4、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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