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经济仲裁的的一裁终局是指商事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胜诉方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使败诉方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其次,一裁终局,是仲裁程序上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仲裁区别于诉讼,区别于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优势。如果动摇了“一裁终局”原则,朝着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的方向发展,不仅失去了仲裁优势,也混淆了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区别,动摇了其生存发展的根基。 最后,但是并不代表上市仲裁没有救济手段。 当事人不服商事仲裁裁决时,可以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救济: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不得自行撤销;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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