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支付相应的对价。免除是无因行为,也不需要特
一方履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进行承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维护收购公司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被收购公司的债务可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