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成立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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