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在大学期间绝大部分学生已经成年,父母没有对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大学生已经成年,而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认定条件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大学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父亲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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