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这要视情况而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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