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构建诉讼制度时,一方面要体现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公正为代价;另一方面要体现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略对效率的考虑。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认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讼价值的必然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效益的追求应该同样不能忽视。效益本身就是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 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公正需要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而严密繁琐的程序肯定难以达到高效的目标。 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必然影响诉讼公正;过于追求诉讼公正,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味强调诉讼的公正性,设计了一套周密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的程序,直接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增大以至于出现案件积压和诉讼的拖延,诉讼效率因而降低。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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