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对话的形式、和非对话的形式。其中,非对话的形式还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如果要约采用对话形式作出的,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要约采用非对话形式作出的,一般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发出的合同需要内容具体,同时表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才属于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