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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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审的下列条件,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手机不会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院给办理取保候审,意味着可能会判处缓刑,因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判处缓刑的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