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货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条规定了一种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概括移转的规则,其内容是: (1)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3)下列三类人有权法定承受(所谓“法定承受”,指什么都不需要做,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承租人更换为这三类人)该房屋租赁合同。 ①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②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③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1、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2、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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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规定。《民法典》中规定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作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