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犯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犯错,即损害结果由两方犯错共有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职责时,可减免国家赔偿职责,由受害人承受一部分职责。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因违法的行政做法或司法做法导致相关公民自害做法发生。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做法是致害原由之一,就不能排除国家赔偿职责,只能减轻国家赔偿职责。但需明确,违法做法才存在国家赔偿,做法合法不存在国家赔偿。如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奏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捕,其间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对此国家不承受赔偿职责。 2、因违法做法导致相对人损害,被损害人有意或过失怠于补救而扩大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当时无犯错但在损害发生后,相对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损害扩大,便隶属混合犯错导致的,相对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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