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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