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视情况而定。 一、婚前购置的房产: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置的房产: 1.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3.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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