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第九十五条偿能否并举?
1、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2、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和人身赔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能得到双倍赔偿吗
1、都要按照各自的赔偿项目来赔偿的,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所以有的可兼得,有的不可以。
2、而工伤保险实行的省级统筹,各省是有不同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规定。目前来看,除开医疗费以外,其他赔偿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兼得。
三、工伤和人身损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第四十六条;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在现实生活当中,在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工作性的伤害,如果是因第一百零五条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第1种是工伤方面的赔偿请求,第2种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而且这两种主张是可以同时通过起诉等相关的方式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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