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行为是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所谓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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