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的,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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