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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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1、保证书、悔过书等书证; 2、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经过公证后一般会被采用; 3、捉奸的录像、照片的证据; 4、单位对婚
网络侵害的特征包括: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