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是从事公司清算事务的法定临时性执行机构。清算组取代公司董事会,在清算期间对内处理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其地位不变,但其职权范围受到限制,仅为公司清算范围之内。股东会无权对法定清算事项进行表决,只能行使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决议权,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后进行清算的情形下,股东会的该项权利转由有关主管机关行使;股东会也不能行使清算范围外的权利,如行使合并决定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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