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天至三天的婚丧假。 2、而且该通知当时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省市政府在制定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将《通知》中的3天婚假作为国家法定婚假,然后再给予符合晚婚条件的职工一定天数的晚婚奖励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最新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和晚育的假,而且卫计委已经正式确认晚婚假取消,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仅有3天法定婚假。
二婚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具体的天数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
1、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取消晚婚假奖励,因此也是只有3天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