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办理机制,是指基于认罪案件容易被证明的属性,按照刑事诉讼一般规律而构建的一种系统性机制。 1.确认机制,是指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确认认罪案件的一系列程序和标准。 2.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在办理认罪案件时,基于认罪案件容易被证明的属性,将一般办理程序中的某些程序和手段予以简化或省略,代之以认罪案件高效办理的一系列程序和制度。 3.激励机制,可促进犯罪人主动认罪,旨在通过增加犯罪人的诉讼收益来换取其认罪行为,是形成认罪案件的基础性机制。 4.弹劾机制,是关于规制认罪后翻供和虚假认罪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的总称,是维系认罪案件正常办理的保障性机制。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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