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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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律师您好!邻居早些年在重庆做买卖,2016年在做买卖过程中认识了一位“大师”,邻居从那个“大师”那学习了给物品开光的技术,在这后面邻居放弃了做买卖,开始做给别人财产开光的事情
你好啊,民法典生效后,想请教一个大案。我们是2012年结的婚,婚姻关系存续期有三套公寓,不动产权证写的被起诉人的的名儿,但是也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一个月前我才发现对方自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