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而且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的损失呢?这个就需要具体的情况而定。 2、行政机关赔偿是有一定标准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5倍。 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返还财产; 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基本工资。 4、关于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损失的话,需要根据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而定,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害,通常也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害,即预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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