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 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简单说就是保护当事人财产在起诉过程中不受侵害的制度,避免判决书不会变成"空头支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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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让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清算的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此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
债务人不见了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讨债。 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