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啊,我是重庆的。我的媳妇在2019年8月至2020年6期间,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利用网络平台与QQ群组,向北京市昌平区居民韩 某等人传播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淫秽视频共计125部,我媳妇涉及金额共计4754。他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刑拘,说是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目前人还被关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请问,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刑事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律师解答
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50个以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一般判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委托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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