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定义不同,立案追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属于自己受案范围的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而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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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赔偿立案标准:(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
撤案后是否还能立案要看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有其他的证据或事实证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能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
四川抢夺立案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成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