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以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出口退税行政复议必须以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争议为基础,没有争议,就不存在复议。这是构成出口退税行政复议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2.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以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当事人的请求,行政复议就不得开始。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力,而对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3.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5.出口退税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6.复议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或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称为必经复议。对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这称为选择复议。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对县级
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